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旦丢失,本人首先要到所属的物业公司复印收据第四联,由物业公司在上面盖上财务章。然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物业财务章的收据第四联复印件,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介绍信。再去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拿着公证书回到中心,由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公证书上盖上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并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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