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上面附有公民的基本信息,而且有公民的照片。公民在使用身份证的时候,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但有核对证件真伪的义务,也有核对证件和使用人是否为同一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丢失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而没有要求蒲城登报蒲城声明蒲城挂失(仅仅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蒲城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蒲城登报蒲城声明或者蒲城挂失蒲城声明后申请补发”)。2010年3月,公安部法制局的负责人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蒲城挂失和蒲城登报蒲城声明。公安部指出,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之后,丢失身份证必须蒲城登报蒲城挂失才能免责的谣传才有所消停。
然而时至今日,众多的失主们依然坚持着丢失身份证应该蒲城登报蒲城挂失,同时他们也真的这样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改了,却没有加入丢失身份证不用蒲城登报蒲城挂失蒲城声明,这也许就是这些失主不放心之所在。我只想问一句,即使蒲城声明有用,这姓名+身份证号码的蒲城挂失格式会有用吗?别忘了身份证有发证日期,另外你的住址是有可能变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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