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胶州公告
根据北京xxx(简称甲)及北京xxxx(简称乙)双方的股东决定,甲拟吸收合并乙,合并完成后,甲尚继续存续,乙将注销。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合并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承继,请合并各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胶州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
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像样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
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胶州公告。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
地址:北京市xxxxx
甲单位全称
乙单位全称
20xx年x月xx日
吸收合并胶州公告
根据北京市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101040xxxxx9,注册资本1xx万元,实收资本1xx万元)股东会决议,北京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10102xxxx,注册资本2xx万元,实收资本2xx万元)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北京市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北京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北京市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北京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注销。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北京市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xx万元,实收资本3xx万元)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本次胶州公告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债务。特次胶州公告。
北京市级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华西都市报、济南商报、山东日报、山东科技报、山东经济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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